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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制度论文(多篇)

时间:2024-12-20 07:35:23
保险制度论文(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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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保险的论文 篇一

在谈互联网保险的现状和创新之前,我们首先应该知道,互联网保险是什么?它与传统保险有什么本质的区别?

互联网保险,是相对于传统的保险营销方式而言的,实质上就是保险电子商务或者网络保险。具体点说,互联网保险是以计算机互联网为主要营销渠道的,保险计划书的设计、投保、缴费、核保、承保、保单信息查询、保全变更、续期交费、理赔和给付等保险全过程的网络化。互联网保险与传统的保险,主要区别于营销渠道上,至于产品上的拓展也只是量的变化,并没有质的飞跃。

我们知道,互联网保险在国外早就存在,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保险公司自建渠道,或成立网上保险商城,或设立电商子公司;另一种则是借助现有第三方的网上保险平台。在我国,2013年被称为互联网保险的元年,虽然我国并非2013年才存在互联网保险,不过由此也可以看出,互联网保险在我国只能算是新生事物。

我国目前的互联网保险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功能上有所局限。网络保险主要功能一直局限于保险咨询、险种浏览、投保意向、网上投诉报案、简单调查市场需求、简单险种在线投保等。第二,缺乏线上互动。我国的互联网保险在网络销售方面,还处于最初的静态信息给予阶段,在客户服务方面,也仅仅处于服务信息提供阶段。第三,客户少。网络保险客户较少,目前网络保险市场人群细分明显,需要长期的市场人群培养。主要消费群体为80、90年代。第四,风险较大。互联网保险带来的风险也值得关注,其潜在风险有两大方面。一是技术层面,如信息保护与数据安全的风险。二是信用层面,尤其在互联网环境下不仅投保人的信用可能难以甄别,而且投保人准确获知产品内涵的程度也可能受限。其实,无论保险在财富管理方面有何创新和突破,风险管理都应该作为其“安身立命之本”。也正是由于对风险的考量,进入2014年以来,多家保险机构推出的互联网保险产品不够规范,均被叫停。综合来看,出现问题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往往都有几方面表现。一是预期收益过高。二是风险提示不清晰,信息披露不完善。三是产品的流动性不足,可持续性存在问题。四是消费者保护做得不够。

对于我国网络保险发展缓慢的原因,我也进行了粗略的调查和分析。

在我国,网络保险进入实务操作所需具备的物质条件还不成熟。一般来说,风险较大、投保人健康状况要求高、保险金额较大的标的要求做到现场查勘,这是在线核保不具备的,且我国还没有电子签名的相关立法,通过数字签名在线签订的保险公司不具备法律效力,这对我国网络保险的发展有所阻碍。

同时,现有的网民结构和互联网的被动性不利于发展网络保险。据调查,月收入3000元以上的网民所占比例仅有6.87%。通常情况下,保单是被卖出去的,保单的销售是出于保险营销人员的动机而不是客户的动机,而互联网是一种被动的媒介,保险公司主要依赖于它所开发的客户人群。

再者,保险产品供给不足也是网络保险发展的主要制约因素。我国目前的保险产品的种类不够丰富,而且,保险的服务不能满足消费者的需求,人们更容易相信熟人,希望他们解决疑问,而网络不能切实解决这一问题。

此外,风险的评估、法律的不完善是保险在线发展的瓶颈。我国应该加强电子领域的立法,同时加强研究保险标的的风险评估。

互联网保险发展缓慢的原因给了我们一些启示。我们将从原因中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加速互联网保险的发展。近两年,保险的创新发端于互联网,手段上是经营成本、获取客户之争,其本质将走向“数据”的竞争。我将主要从市场、产品、沟通三个方面来谈谈互联网保险的创新。

面向新市场,是保险创新比较困难的地方,因此多数行家将创新的实现聚焦于产品本身如产品形态,容易忽略开拓新的蓝海。其实完全可以扩大产生风险标的的范围,从人身、财务扩大开来,比较“消费体验、情绪、感受”,甚至“人文关怀”、“投资损失”。持续大热的“航延险”、这两年上演的“赏月险”、“高温险”、“喝高险”、“奶粉险”即属此类,甚至游走于保险边缘的“延保”亦然。此类保险创新令人纠结之处,倒不是缺乏可用于评估定价的历史数据,而是很难界定到底是“创新”还是“噱头”、是保险还是赌博。两者一天使

一魔鬼,本是一体两面、一线之隔,如何拿捏尺度、说服监管,比市场开发更需要智慧。千万别学人保“雾霾险”,罚的还没赚得多!

产品是险种条款+费率,是保险计划、方案。在互联网语境下,保险产品的外延或可拓宽一些,包含交易、服务等客户接触相关的内容,比如要研究如何让客户舒服地接受的过程,也就是讲究“用户体验”。保险产品研发过程的创新,是几乎大部分保险公司没有注意到的地方。严格来说,是商业模式的创新,或者说:如何借助互联网,优化保险产品的创意和生产过程的创新,是最具挑战性之处。以往情况下多是市场部来做这事儿,一看历史销售数据,二做内部和外部的市调,三看考核和一堆KPI。这些办法到了互联网环境里颇感无力:保险是“卖”出去的,渠道本身的利益倾向占有相当大的影响权重,无法判断在保险的购买决策中,消费者的主观意愿到底起了多大作用。而基于互联网的保险营销,则需要把“各种中间渠道的影响”剥离出来、直接研究消费者。但保险产品形态复杂、语义艰涩,消费者几乎没有办法表述清楚自己的保险需求,传统的调研样本量、时效性都跟不上互联网的要求。这种情况下最有效的办法是重新定义渠道:渠道不仅仅是保险产品的销售者,也担任了保险产品的直接需求提出者、创意者,甚至参与到研发和未来的市场利益分割中,即保险产品众筹。聚焦到保险公司自己,或可找到类似的保险产品研发路径:动员各行各业的数据和用户拥有者——也就是各类网上网下的垂直门户,弄一个保险产品的应用市场,让各种门类的垂直数据拥有者自己来提出风险对冲的需求和创意,其共享出来的数据,由保险公司利用其精算技术来评估、定价,形成商业化的保险产品后,由垂直门户们纵向、横向推广,并享受推广收益。

目前保险产品形态的创新,多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

1、投、被保险人关系。通过某种变通执法规避“无可保利益不能投保”的限制,把不相关的人拉进来,扩大目标人群。

2、将复合形态的保险责任分解开单独卖,用户选择余地变大,降低门槛。缩短有效期,再通过自动续保实现间接长期险。

3、交费年期灵活,最好弄个类似银行的归集功能。

4、第三方支付制度,可以间接验证,规避“代签名”的风险。

问卷游戏化和增值服务。信用数据可以大大简化各种繁琐步骤。在问卷中建立激励机制或者与财务管理、健康管理等融合起来,先弄点横向跨界的东西让客户满意,自然发展成忠实客户。

营销包装,这方面泰康和阳光的营销包装相对好,在简单易懂、亲和有趣、重点突出之间实现了平衡。

至于沟通上的创新,线上渠道的主要是那些应用平台 ……此处隐藏27615个字……面,要求40岁以上国民都要参加介护保险,其中65岁及以上的国民为第一号保险者,这部分人群年龄偏大,护理需求量较大;4065岁的人群为第二号保险者,相对需求量较小。

(二)资金来源

德国长期护理保险的融资制度是采取现收现付制,并启动社会保险与强制性商业保险相结合的模式。个人收入水平低于强制医疗门槛的,必须加入强制性长期护理社会保险体系,而高收入者则可有权选择加入社会保险体系或购买强制性商业保险。长期护理社会保险的保费通过法律统一规定按雇员工资总收入的1.7%进行强制性征收,由雇员和雇主各负担一半。退休人员只支付保费的一半,另一半由其养老保险基金支付。20xx年该费率由工资的1.7%提高到1.95%。德国的长期护理险融资制度同时考虑到转移支付的制度。首先,保费支出为雇员总收入的固定比例,保费支出的绝对金额将随收入增加而增加,而受益水平却与保费支出规模无关,因而将产生由高收入者向低收入者进行财富转移的收入再分配效应。其次,没有收入的家庭和失业人员将被免费投保。日本的长期护理保险体系采用现收现付制,财政来源包括向被保险者征收的保险费和公共税收。其中,65岁及以上被保险者缴纳的保险费占到护理保险费用的17%,4065岁的被保险者缴纳的保险费占到护理保险费用的33%。剩余的50%中包括中央政府负担的25%,都道府县和市町村各负担12.5%。此外,国家负担5%作为调整金,用来调整各地区老年人数量不同和收入差别造成的差异。这样看来护理保险承担了总护理费用的90%,剩余的10%则由护理服务的使用者支付。韩国的长期护理保险所需费用也是由保险费、政府支援、个人支付等三部分构成的。其中,韩国老人长期护理保险费被纳入到国民健康保险的范围内,在健康保险费的基础上加收,保险费率从20xx年的4.05%开始变到20xx年的6.55%。由于长期护理保险的适用对象与国民健康保险参与者一致,分为职工参保者和社区参保,所有两者均适用健康保险费的征收体系。

(三)待遇给付

对于有护理需求的被保险人,德国会根据护理时间和护理频率对申请人群进行不同程度的划分,审核划归之后会对非正式家庭的受护人支付现金、对专业家庭护理机构和专业护理院机构的受护人提供服务。一般专业家庭护理机构和专业护理院机构的受护人提供服务也有金额上限,专业家庭护理机构一级护理为426美元,二级护理为1023美元,三级护理为1591美元。日本在待遇给付方面,先由被保险人申请,之后要对被保险人进行调查、体检等两次认定,最后将符合条件者划入到长期护理的七个等级,依据等级支付,但每过半年就要重新审查,情况好转者可退出被保范围,节省医疗护理资源。在给付方式上,日本主要通过直接提供居家护理服务和设施来作为保险的给付,基本没有现金支付。韩国具体的形式是,根据老人身心功能状态受损程度将其分为最重症、重症、中度重症三个等级,再对应不同的给付类型,包括机构护理、居家护理和特别现金给付,其中,居家护理又包括日间照料、上门洗澡、上门照护等6种服务。

(四)基金运营管理

德国初期建立长期护理保险主要是社会保险的模式,之后通过引入带有市场竞争的商业护理保险模式,刺激了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的付款方与供应商在提供服务的同时尽可能降低基金成本,使其在预算控制范围内。除此之外,德国的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也存在着市场竞争,这意味着可以增强基金的偿付能力和可持续性。日本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的运营和管理具体交由市町村及特区负责,内容包括保险费征收、保险给付、护理认定等。韩国则考虑到地区经济和医疗护理服务的差异,因此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管理是由高层次统筹的国民健康保险公团负责。

(五)法规政策

德国于1994年颁布《长期护理保险案》,实施强制性的长期护理社会保障,20xx、20xx年先后通过立法促使服务供应商提高质量,保证其制度设计。20xx年日本开始实施社会化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至今为止该项政策已运行了十余年,经过前前后后四次大的调整和改革,已经形成了比较系统的护理体系。而韩国与之前两国相比,此项法规出台较晚,20xx年韩国国会通过了《老年长期疗养保险法》,但其实施的效果还是有目共睹的。

三、对我国构建长期护理保险的启示

随着我国进入经济新常态,人口老龄化、家庭小型化和老年人医疗护理费用居高等困境越发凸显,为此我国开启了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通过前面对国外长期护理保险背景和现状的分析,对我国今后发展有所启示。

(一)尽快出台相应的长期护理保险法规

长期护理保险的平稳运行,有赖于以法律的形式将各项政策措施加以确定,并依法管理。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其运行的稳定性、系统性和权威性。因此,我国要想建立长期护理社会保障体系,除了先行试点之外,也要考虑有关其法规政策的制订。

(二)政府找准定位,发挥重要作用

从国外经验来看,无论是政府主导的强制性长期护理保险,还是交由商业保险公司进行市场运营,政府都必须在其中找准位置,建立规则,将制度涉及的各个方面串联起来,明确自身引导者、监督者和支持者的身份,进行宏观调控的同时,给予财政支持,推动长期护理保险的发展。

(三)制订相应地筹资和支付机制

在借鉴别国的基础之上,依据我国国情,建立相应的长期护理社会保险筹资机制和支付标准。对于筹资机制,应该考虑个人的社会平均收入、企业的实际利润、国家的财政情况以及已有的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结余等因素来制定缴费比例。而在保险支付方面,应该以实物和服务为主,现金为辅。

(四)实行护理服务等级鉴定制度

对于被保险人申请护理服务,要进行严格地认定和等级鉴定。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者,予以拒绝。符合规定的人员,也要大致按照重度、中度、轻度三层给予相应的护理服务和护理时长。此外,也要考虑到我国经济、人口和医疗卫生资源分布的不均衡,部分偏远地区可以允许现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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