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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公用企业垄断行为突出问题专项执法行动方案

时间:2024-11-30 07:35:19
2020年公用企业垄断行为突出问题专项执法行动方案

2020年公用企业垄断行为突出问题专项执法行动方案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打破行政性垄断,防止市场垄断,不断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2020年公用企业垄断行为突出问题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皖市监办函〔2020〕61号)要求,落实市局的任务要求,2020年3月至12月,在新区范围内开展整治公用企业垄断行为突出问题专项执法行动。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任务和目标

紧紧围绕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公用事业领域及社会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对供电、供水、供气、消防、交通运输、殡葬、烟草以及其他公共服务行业存在的市场垄断和行政垄断行为开展集中整治和纠正,重点查处供电、供水、供气、消防领域公用企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限定交易、拒绝交易、搭售、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等垄断违法行为。

通过专项执法行动,查处、曝光一批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经营者、消费者权益的案件,推动公用企业相关主管部门切实履行公平竞争审查主体责任,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提升公用企业守法经营、公平竞争意识,不断优化市场竞争环境和消费环境,推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时间和步骤

(一)宣传组织。认真梳理公用企业及相关政府行政机关垄断行为的表现形式,并通过网络、新闻媒体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公开举报电话,畅通投诉渠道,积极受理核查案件线索。对辖区内供电、供水、供气、消防、交通运输、殡葬、烟草以及其他公共服务企业应依次组织召开专题宣传或告诫会议,必要时要上门对企业进行宣传指导,督促公用企业主动开展自查自纠活动。各企业应自觉遵守《反垄断法》等相关规定,依法对经营行为开展全面自查,重点自查是否存在滥收费用、强制交易、限定交易、搭售商品、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等垄断行为及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

(二)集中查处。根据本地市场状况,围绕本次专项执法行动重点行业,依次组织开展集中排查行动,发现有关公用企业存在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以及有关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经初步核查,掌握初步证据后及时报送市局。对主观恶性小、持续时间短、涉案金额少、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轻微市场垄断行为,由市局报请省局同意后,由市局责令改正,企业及时改正的,可以不再立案处罚。专项执法行动中发现公用企业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要灵活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消保、广告、合同、注册登记等方面法律法规依法进行查处,实现对公用事业领域突出问题的综合整治。

(三)全面总结。对专项执法行动中发现有关企业和行政机关违法违规行为开展“回头看”,了解问题整改情况。全面梳理和总结专项执法行动中的典型案例和好的做法,为下一步执法工作奠定基础。

三、工作要求

(一)加大案件查办力度。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对新区内公用事业领域重点行业、重点单位、重点环节垄断行为进行认真摸排,充实执法力量,压实工作责任,加大执法力度。充分发挥“12315”投诉举报平台作用,鼓励群众和有关企业举报,对人民群众和民营企业反映强烈的公用企业违法行为,要主动监管、认真核查、坚决查处。

(二)抓好执法研判统筹工作。结合本地实际针对重点行业领域市场竞争问题开展调研,遇到重大疑难问题时,及时向市局报告。要将专项执法行动和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结合起来,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在专项执法行动过程中遇到重大疑难案件的,要及时向市局报告。

(三)发挥执法联动机制作用。加强与当地纪检监察部门、司法机关、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协会的沟通协调,不断完善情况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信息共享机制,形成执法合力。对重大疑难案件,涉及重要单位部门及其人员的案件,主动向管委会汇报,争取得到重视和支持。对已查办的案件,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制度规定进行公示,发挥信用监管作用。

(四)突出行动社会效果。将专项执法行动与行业规范结合起来,通过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办,提炼出规范行业市场竞争行为的意见和建议,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专项执法行动工作成果,曝光典型案件,大力营造良好的公平竞争社会氛围,推动专项执法行动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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